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本合同由以下几个部分构成:保险单及所附条款、投保单(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与正本具有同等效力)、批注,以及经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书面文件。第二条 投保范围本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为出生满 28 日至 60 周岁1。第三条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2、保险费约定支付日3均以该日期计算。第四条 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起至被保险人年满 88 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周年日4零时止,并在保险单上载明。第二部分我们提供哪些保障利益第五条 基本保险金额及有效保险金额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在投保时由您和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或批注上列明。本合同首个保单年度,有效保险金额等于基本保险金额。从第二个保单年度起,各保单年度的有效保险金额每年按基本保险金额的 5%增加。第 n 个保单年度的有效保险金额=基本保险金额+基本保险金额×5%×(n-1),其中 n 为保单年度数5。如果基本保险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有效保险金额相应调整。第六条 祝寿金领取日祝寿金领取年龄分为 66 周岁、77 周岁、88 周岁三种。您在投保时可选择其中一种作为本合同的祝寿金领取年龄。祝寿金领取年龄一经确定,在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内不得变更。祝寿金领取日为本合同约定的祝寿金领取年龄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1周岁:指按照居民身份证、军官证、警官证、士兵证等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每经过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的不计。2保单年度:从保险合同生效日或年生效对应日零时起至下一年度保险合同生效对应日零时止为一个保单年度。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3保险费约定支付日:指在本合同交费期限内,保险单或批注上列明的合同生效日在每月、每季、每半年或每年(根据交费方式确定)的对应日。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保险单周年日:指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每一个保单年度内本合同生效日期的对应日。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5保单年度数:指保险单自承保后所处的年度数。承保后首年的保单年度数为 1,此后每到达一个保险单周年日,保单年度数增加 1。例如,如果本合同生效日为 2003 年 7 月 1 日,自 2003 年 7 月 1 日至 2004 年 6 月 30日保单年度数为 1,自 2004 年 7 月 1 日至 2005 年 6 月 30 日保单年度数为 2,后续年度以此类推。(以上示例仅供您辅助理解之用,实际合同生效日在保险单或批注上列明)太平节节高年金保险,第4页,共9页第七条 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我们按照下列约定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一、生存保险金自本合同的第 5 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起至本合同终止,如果被保险人在此期间内的每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生存,我们按当日本合同有效保险金额的 20%给付生存保险金。二、祝寿金如果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约定的祝寿金领取日零时生存,我们按已交保险费给付祝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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