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本合同由以下几个部分构成:保险单及所附条款、投保单(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与正本具有同等效力)、批注,以及经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书面文件。第二条 投保范围本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为出生满 28 日至 55 周岁1。第三条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2、保险费约定支付日3均以该日期计算。第四条 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起算,分为 20 年、25 年、至被保险人年满 70 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4零时止三种。保险期间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第二部分我们提供哪些保障利益第五条 基本保险金额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在投保时由您和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或批注上列明。如果该金额发生变更,则 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第六条 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我们按照下列约定承担给付相应保险金的责任:一、身故保险金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以下方式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1. 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时未满 18 周岁,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时以下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1)已交保险费+基本保险金额×保单年度数5或交费年期数6(以较小者为准);(2)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周岁:指按照居民身份证、军官证、警官证、士兵证等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每经过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的不计。保单年度:从保险合同生效日或年生效对应日零时起至下一年度保险合同生效对应日零时止为一个保单年度。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保险费约定支付日:指在本合同交费期限内,保险单或批注上列明的合同生效日在每月、每季、每半年或每年(根据交费方式确定)的对应日。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保险单周年日:指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每一个保单年度内本合同生效日期的对应日。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保单年度数:指保险单自承保后所处的年度数。承保后首年的保单年度数为 1,此后每到达一个保险单周年日,保单年度数增加 1。例如,若本合同生效日为 2003 年 7 月 1 日,自 2003 年 7 月 1 日至 2004 年 6 月 30日保单年度数为 1,自 2004 年 7 月 1 日至 2005 年 6 月 30 日保单年度数为 2,后续年度以此类推。(以上示例仅供您辅助理解之用,实际合同生效日在保险单或批注上列明)交费年期数:指保险单中约定的交费年期的数值。现金价值:指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由我们退还的那部分金太平畅享加倍两全保险,第4页,共9页2. 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时已满 18 周岁,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时以下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1)130%×(已交保险费+基本保险金额×保单年度数或交费年期数(以较小者为准)); (2)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二、满期保险金如果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期满日8零时生存,我们按本合同期满日的以下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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