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与本公司订立的合同合同构成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保全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及其他书面协议均是您与本公司之间订立的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您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本合同的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本公司自本合同生效日起开始承担保险责任。保单周年日(见释义11.1)、保单年度(见释义11.2)、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见释义11.3)均以本合同生效日为基础进行计算。指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投保年龄以周岁(见释义11.4)计算,本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为0周岁(出生满30日且已健康出院的婴儿)至70周岁(含70周岁)自您签收本合同之日起,本公司给予您15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阅本合同,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本公司将退还您已支付的全部保险费。解除本合同时,您需要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提供您的有效身份证件(见释义11.5)。自本公司收到您提交的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即被解除,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见释义11.6),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被保险人终身,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起算,并在保险单上载明。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等于本合同项下累计已交保险费,即您按照本合同约定实际支付的趸交保险费、追加保险费和转入保险费之和。当您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保险费后,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按您实际支付的保险费金额等额增加;当您部分领取保单账户价值后,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按您申请部分领取的保单账户价值金额等额减少;如果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基本保险金额为准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在被保险人成年之前,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将按被保险人身故时以下两项金额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保单账户价值;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乘以身故时到达年龄对应的给付比例(详见表一)。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将按被保险人身故时以下两项金额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保单账户价值;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乘以身故时到达年龄对应的给付比例 其中,到达年龄指的是被保险人原始投保年龄,加上当时保单年度数,再减去1后所得到的年龄。本合同首个保单年度的保单年度数为1,每经过一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保单年度数增加1,以此类推。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本合同效力最后一次恢复之日起两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释义11.7);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释义11.8)、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释义11.9)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释义11.10)的机动车(见释义11.11);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发生上述第(一)种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将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保单账户价值。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将向您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保单账户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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