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保险人范围 凡投保时出生满 28 天至 55 周岁 7.1,身体健康的个人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经本公司认可的医院 7.3 专科医生 7.4 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 3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每种轻症疾病限给付一次,给付后该种轻症疾病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的轻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三次为限,当累计给付的轻症疾病保险金达到三次时,该项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如果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其罹患本合同约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轻症疾病,本公司仅按一种轻症疾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重大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经本公司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论一种或多种)。
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后本合同的轻症疾病保险金、重大疾病保险金和全残保险金责任均终止,且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7.5 降为零,本合同继续有效。若在申请理赔时被保险人同时符合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和轻症疾病保险金责任,本公司仅按照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进行给付。恶性肿瘤——重度额外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确诊初次发生的重大疾病为本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重度以外的其他重大疾病,且本公司已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自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 1 年后,被保险人经本公司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重度(不论一种或者多种),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恶性肿瘤——重度额外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第 2 页 共 39 页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确诊初次发生的重大疾病为本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重度。
且本公司已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自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 5 年后,被保险人经本公司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第二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重度(不论一种或者种),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恶性肿瘤——重度额外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确诊第二次发生的恶性肿瘤——重度须满足以下条件之一:1)与初次恶性肿瘤——重度属于不同的病理学及组织学类型的新发恶性肿瘤——重度; 2)初次恶性肿瘤——重度的复发或扩散,并且在复发或扩散之前,初次恶性肿瘤——重度已达到临床完全缓解,经物理检查、实验室检查、影像学检查等证实初次恶性肿瘤——重度病灶已消失。全残保险金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合同复效的则自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原因导致全残 7.6 的,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全残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若在申请理赔时被保人同时符合全残保险金责任和轻症疾病保险金责任,本公司仅按照全残保险金责任进行给付。若在申请理赔时被保险人同时符合全残保险金责任和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本公司仅按照重大 疾病保险金责任进行给付。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身故,且被保险人身故前已发生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 5%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身故,且被保险人身故前未发生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本公司按下列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本合同成立或者本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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