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保培训——银保监会连云港监管分局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连银保监罚决字〔2019〕4号)显示,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海县支公司因存在虚挂工号套取利益的违法违规事实,被责令改正,并罚款30万元,内蒙古保监局对中国人寿阿鲁科尔沁旗支公司开出罚单(内保监罚〔2018〕3号),处罚事由为保险业务记录在并非真实展业的业务员名下,对公司处以责令改正,罚款25万元的行政处罚;对管理责任人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这两起行政处罚对我司各机构有较强的警示作用,可以看出监管机构对“业务挂单”违规行为的高度关注,一旦发现从重处罚。一、“业务挂单”违规行为主要表现形式1、营销员考勤记录不真实或个人信息资料不真实情况(代打卡或使用他人身份证件信息入司并展业):基层个险团队通过“挂单”。
虚增业绩或虚设团队架构,达成竞赛目标、考核指标或获取相关资格,进而套取公司利益。一、“业务挂单”违规行为主要表现形式2、业务团队或个人虚增业绩、虚设架构,往往会为了业绩不择手段,代替客户在投保单或保险合同上签名、代替客户抄录投保风险提示语;甚至采用盗用个人信息、在客户不知情情况下为其虚假投保等严重违规手段。备注:4二、“业务挂单”违规行为的影响虚增业绩、虚设架构等行为,严重影响公司业务的真实性和团队架构的稳定性,相关实现途径或做法手段,可复制性强,如不及时制止和严格惩戒,将在基层团队中迅速蔓延扩散,最终危害公司整体业务和销售队伍的健康发展。备注:5三、相关法律法规处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报告。
财务会计报告、精算报告、合规报告及其他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必须如实记录保险业务事项,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备注:6三、相关法律法规处罚《保险法》一百七十条处罚条例“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各团队应高度重视,引以为戒,加强对团队宣导、教育,要求销售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挂单”,虚构人力、虚构业绩;同时,强化考核,严格按照品质管理办法执行,杜绝此类问题发生。要针对此类问题将进一步加强管控,严肃查处,强化制度执行,确保公司业务信息真实有效,做到业务品质最优,保障公司业务健康稳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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