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险销售误导行为认定指引》(保监发〔2012〕87号)销售误导,是指人身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以及办理保险销售业务的人员,在人身保险业务活动中,违反《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通过欺骗、隐瞒或者诱导等方式,对有关保险产品的情况作引人误解的宣传或者说明的行为。什么是欺骗《人身保险销售误导行为认定指引》(保监发〔2012〕87号)欺骗,是指人身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以及办理保险销售业务的人员,在人身保险业务活动中,违反《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对有关保险产品的真实情况进行虚假陈述。欺骗的表现形式《人身保险销售误导行为认定指引》(保监发〔2012〕87号)夸大保险责任或者保险产品收益;对保险业务相关规章、政策虚假宣传。
以赠送保险名义宣传销售保险产品,实际并未赠送。以停售为由宣传产品,实际未停售。问责工作规范,案件责任追究办法员工违规处罚管理办法销售误导责任追究办法,业务品质管理办法,合规经营十条红线问责办法公司责任追究制度体系备注:为规范公司内部管理,警示和处罚违规行为,奠定公司良好的合规文化基础,根据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公司建立并严格执行一套具有生命特色的责任追究制度体系。外勤人员一旦出现销售误导、欺骗、隐瞒、代签名等问题,公司将会按照《业务品质管理办法》、 《个险业务人员品质管理规定》、《银行代理渠道业务品质管理细则》等制度,对其业务品质扣分和扣款,并追究其主管的管理责任,情节严重者予以开除、报送行业黑名单等。
2012年1月,投保人李某在****寿险公司张某处购买一份尊贵人生年金保险(分红型),年交保费20240元,交费期10年,保险期间至被保险人80周岁,被保险人为李某的女儿常某。2014年2月,被保险人向张某电话咨询保单事宜,张某明确答复第6年可以退还所交保费10万多元,并且还有分红。但实际上,按照2013年分红水平测算该保单第5年末退保测算总金额为6万元左右,与张某表述差异较大。违反的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或公司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百三十一条处罚: 对****寿险公司罚款8万元,对业务员张某警告并罚款1.5万元。 夸大保险合同收益备注:第一百一十六条?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二)对投保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
(三)阻碍投保人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四)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或者其他利益;(五)拒不依法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六)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虚构保险合同或者故意夸大已经发生的保险事故的损失程度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七)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费;(八)委托未取得合法资格的机构从事保险销售活动;(九)利用开展保险业务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十)利用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或者保险评估机构,从事以虚构保险中介业务或者编造退保等方式套取费用等违法活动;(十一)以捏造、散布虚假事实等方式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或者以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扰乱保险市场秩序;(十二)泄露在业务活动中知悉的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商业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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