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主险合同由以下几个部分构成:保险单或其他书面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与正本具有同等效力)、与本主险合同有关的其他投保文件、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书面协议。第二条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主险合同成立。本主险合同自我们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生效,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在本主险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的有效期内,我们依照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一、特别关爱金给付若您选择的交费方式为 3 年交或 5 年交,自第 5 个保险合同周年日(释义一)起(含)至第10 个保险合同周年日前一天,若被保险人在每月的保险合同生效对应日(释义二)零时仍生存。
我们将按本主险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释义三)的 1.5%每月给付一次生存保险金,共给付 60 次。若您选择的交费方式为 10 年交,自第 10 个保险合同周年日起(含)至第 15 个保险合同周年日前一天,若被保险人在每月的保险合同生效对应日零时仍生存,我们将按本主险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的 1.5%每月给付一次生存保险金,共给付 60 次。二、年金给付若您选择的交费方式为 3 年交或 5 年交,自第 10 个保险合同周年日起(含),若被保险人在每月的保险合同生效对应日零时仍生存,我们将按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10%每月给付一次生存保险金。
富德生命富享人生年金保险条款若您选择的交费方式为 10 年交,自第 15 个保险合同周年日起(含),若被保险人在每月的保险合同生效对应日零时仍生存,我们将按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10%每月给付一次生存保险金。三、身故或全残(释义四)保险金给付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我们将按以下二者的较大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一) 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主险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减去累计已领取的特别关爱金与年金;(二) 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释义五)。四、投保人意外身故或意外全残豁免保险费当投保人与被保险人非同一人时,若投保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释义六)(不含猝死(释义七)),并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含第 180 日)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且投保人身故或全残时未满 60 周岁(释义八)。
我们将豁免自投保人身故或被鉴定为全残之日起本主险合同应交的续期保险费,已豁免的保险费视同已经交纳,本主险合同继续有效。交费期间内变更投保人的,我们不予豁免保险费。当本主险合同的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为同一人时,我们不承担投保人意外身故或全残豁免保险费责任。被保险人及投保人发生本主险合同所定义的全残,应在治疗结束后,由司法鉴定机构或其他有资质的医疗鉴定机构进行鉴定。若自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含第 180 日)治疗仍未结束,如果您在宽限期截止日仍未支付当期保险费,则本主险合同自宽限期截止日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本主险合同效力中止期间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在保险合同效力中止期间,如果您尚有保单贷款未归还,您仍需向我们支付相应的保单贷款利息。第九条 保险合同效力的恢复(简称“复效”)本主险合同效力中止后 2 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您与我们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您补交保险费及利息、累积保单贷款本息次日零时起,本主险合同效力恢复。自本主险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 2 年您和我们未达成协议的,我们有权解除合同。我们解除合同的,向您退还合同效力中止时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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