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附加合同依您的申请,经我们同意而订立。本附加合同须附加于主合同后始 为有效。主合同的构成中与本附加合同相关的部分均为本附加合同的构成部 分。若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的条款内容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合同为准。 本附加合同的代码为 DDTL。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附加合同成立。 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见释义)、保险费约定支付 日均以该日期计算。 我们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 24 时起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1.3 投保年龄 投保年龄指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投保年龄以周岁(见释义)计算。
本附加 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为出生满 30 日(含)至 55 周岁。 1.4 犹豫期 自您收到本附加合同并书面签收之日起 15 个自然日为犹豫期。您在犹豫期内 可向我们书面提出撤销合同的申请,并亲自或挂号邮寄将本附加合同退还。 您依前款规定行使合同撤销权时,撤销的效力自我们收到书面申请及合同(若 为邮寄,则以寄达邮戳日为准)的当日 24 时起生效,本附加合同自始无效, 我们将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实际支付保险费(见释义)。 若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于犹豫期内向我们提出理赔申请或本附加合同是由其 他险种的约定变更而来者,则不得再行使本附加合同的合同撤销权。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基本保险金额 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同主合同《建信康乐金生 C 款两全保险》。
并载 于本附加合同的保险单上。若该金额按本附加合同其他条款的约定而发生变 更,则以最后一次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但变更后的基本保险金额仍 需同主合同《建信康乐金生 C 款两全保险》。 2.2 未成年人身故保 险金限制 为未成年人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 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 述限额。 2.3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同主合同《建信康乐金生 C 款两全保险》,并载于本《建信附加康乐金生 C 款重大疾病保险》2021 年 1 月 第 3 页 共 40 页 附加合同的保险单上。
2.4 等待期 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或每次效力恢复之日起 90 日内,若被保险人被专科医生 (见释义)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合同第 8 条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 种)或第 9 条约定的轻症(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不承担相应保险责任,并 无息返还本附加合同实际支付保险费,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这 90 日的时间 称为等待期。若被保险人因发生意外伤害(见释义)事故而导致发生上述情形 的,则不受等待期的限制。 2.5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限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等待期后被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合同第 8 条 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根据被保险人发生上述情形的时间。
我 们按以下约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及主合同《建信康乐金生 C 款两全保险》效力终止。 发生上述情形的时间 给付金额 第 10 个保单周年日(见释义)24 时 之前 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100% 第 10 个保单周年日 24 时(含)之后 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130% 轻症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等待期后被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合同第 9 条 约定的轻症,则我们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30%给付轻症保险金。 每种轻症仅给付一次。本附加合同的轻症保险金的累计给付次数以 5 次为限, 当轻症保险金的累计给付次数达到 5 次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若被保险人被同时确诊符合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和轻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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