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符合我公司承保条件的人,均可作为被保险人。 凡年满 18 周岁(见释义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 利益、符合我公司承保条件的人,均可作为投保人向我公司投保。 第三条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合同时,我公司应当向您明确说明本合同内容;您应当对我公司的询问 如实告知: (一)对本合同中免除我公司责任的条款,我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 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 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二)您投保或申请恢复本合同效力时。
我公司会就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 出书面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三)若您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项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 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我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 (四)本条第(三)项约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 超过 30 日不行使而消灭。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 2 年的,我公司不得解除本合 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五)若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 我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六)若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 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退 还已交保险费; (七)我公司在本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情况的,我公司不得以 此为由解除本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三、合同的生效及保险责任的开始4 第四条 保险合同的成立、生效 您向我公司提出保险要求(投保),经我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本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第五条 保险期间 如无特别约定,自本合同生效、我公司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即 保险责任开始日(见释义 2)零时起,我公司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开始承担保险责 任;有特别约定的,保险责任开始日以特别约定为准。
本合同保险期间为终身,自保险责任开始日起计算。 保险责任开始日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见释义 3)以该日期计算。 第六条 犹豫期 您签收保险合同之日起 15 日内为犹豫期。在此期间,您可以解除本合同。我 公司将在扣除不超过 10 元的工本费后无息退还您所交纳的保险费。 您在犹豫期内解除本合同时,应填写解除保险合同申请书,提供您的保险合 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见释义 4);自我公司收到解除本合同的申请书之日起,本合 同解除,我公司自此时起不再承担保险责任。 四、我公司为被保险人提供的保险保障 第七条 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是我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我公司将按照本合同的 约定,确定保险金的实际给付金额。
第八条 基本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提出,并经我公司承保时最终确定。基 本保险金额在保险单上载明。 若该基本保险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基本保险金额为准,且保险费将 按变更后的基本保险金额重新计算。 身故保险金额应当得到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 第九条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的限制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在被保险人成年(年满 18 周岁)之前,因被 保险人身故,各保险合同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 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第十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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