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保险人范围 1.1 被保险人范围 凡投保时出生满 28 天至 60 周岁 7.1,身体健康的个人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 本保险。 2 保险责任及责任免除 2.1 保险期间 本合同保险期间分为三种:20 年、30 年、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 70 周岁的合同年生效对应日 7.2 止。 1) 重度疾病保险金额(方式一)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重度疾病保险金额等于基本保险金额。 2) 重度疾病保险金额(方式二) 首个保单年度 7.3 的重度疾病保险金额等于基本保险金额。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重度疾 病保险金额每一保单年度以上一保单年度的重度疾病保险金额的 6.6%的额度递增。
重度 疾病保险金额最高增长至基本保险金额的 2 倍。 即第 1 个保单年度的重度疾病保险金额等于基本保险金额,第 2 至 11 个保单年度的重度疾病 保险金额等于上一保单年度的重度疾病保险金额×(1+6.6%),第 12 及以后各个保单年度的重 度疾病保险金额等于基本保险金额的 2 倍。 2.3 保险责任 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等待期设置 自合同生效之日起(合同复效的则自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本公司将对一段时间内发生的保 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这段时间称为等待期。除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生效之日 起(合同复效的则自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 天为等待期。
因意外伤害 7.4 引起的保险事故, 保险责任无等待期。 发生以下一个或者多个情形时,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并向投保人无息返还已交纳的保险 费,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1) 等待期届满前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约定的一种或多种轻度疾病 7.18、中度疾病 7.19、重度 疾病 7.20; 2) 等待期届满前被保险人接受医学检查或治疗,且延续至等待期满后确诊发生同一种疾病, 且该疾病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轻度疾病、中度疾病或重度疾病; 3) 等待期届满前被保险人身故。 轻度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原因或等待期满后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其他原因,经本公司认可的医院 7.5第 2 页 共 41 页。
专科医生 7.6 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轻度疾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 30%给付轻度疾 病保险金。 每种轻度疾病限给付一次,给付后该种轻度疾病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的轻度疾病保险金累 计给付以三次为限,当累计给付的轻度疾病保险金达到三次时,该项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 继续有效。 如果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其罹患本合同约定的 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轻度疾病,本公司仅按一种轻度疾病给付轻度疾病保险金。 中度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原因或等待期满后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其他原因。
经本公司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中度疾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 50%给付中度疾病保 险金。 每种中度疾病限给付一次,给付后该种中度疾病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的中度疾病保险金累 计给付以两次为限,当累计给付的中度疾病保险金达到两次时,该项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 继续有效。 如果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其罹患本合同约定的 两种或两种以上的中度疾病,本公司仅按一种中度疾病给付中度疾病保险金。 重度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原因或等待期满后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其他原因,经本公司认可的医院专 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重度疾病(不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重度疾病保险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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